發布日期:2017-02-23 15:26:17 瀏覽次數:1849
(1)《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勞務分包合同無效的一般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務分包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最常見的建筑勞務分包合同無效的情形
《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根據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最常見的勞務分包合同無效的情形為:
”勞務作業承包人未取得勞務作業資質或者超越其資質等級訂立的勞務分包合同無效;換句話說,如果勞務作業承包人是“包工頭”等自然人或不具備勞務作業資質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則勞務分包合同無效。
2)沒有勞務作業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名義訂立的勞務分包合同無效;也就是說“掛靠”無效。
3)勞務作業承包人轉包或再次分包其承接的勞務作業而訂立的轉包合同或勞務分包合同無效。
4)對于必須進行招標的勞務分包工程,依據無效的中標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無效。根據《司法解釋》第一條的規定,中標無效,合同無效。《招標投標法》規定的中標無效的情況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違法行為直接導致中標無效,如《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另一種是只有在違法行為影響了中標結果時,中標才無效,如《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具體有以下幾種情形:
①泄露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②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或者泄雌標底的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③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
④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在確定中標人之前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5)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勞務作業承包人簽訂的形式上的擴大勞務分包合同、實質上的主體結構專業分包合同無效,專業分包單位與勞務作業承包人簽訂的形式上的擴大勞務分包合同、實質上的轉包合同無效。在擴大勞務分包模式下,勞務作業承包人的承包范圍除了人工外,還包括了小型機具、低值易耗品及部分輔材,這使得擴大勞務分包合同從形式上比較接近專業工程分包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有些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分包單位與勞務作業承包人就利用擴大勞務分包和專業分包在形式上的相似性,以擴大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訂立實質上的主體結構專業分包合同或專業工程轉包合同;而《建筑法》明確禁止分包主體結構和轉包工程。這種情形屬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