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6-06-21 07:31:14 瀏覽次數:1723
雖然根據我國現行工程法律制度,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并非法律強制招標范圍內的活動,但是采用招標方式進行勞務作業發包的,仍應遵守相關法律規定。本節在簡單介紹我國招標投標法律規范的基礎上,設計了勞務分包招標投標工作的流程。
《招標投標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1999年8月30日通過,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招標投標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共包括六十八條,分別從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等各主要階段對招標投標活動作出了規定。‘依據《招標投標法》,我國陸續發布了一系列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招標投標法
實施條例》經2011年11月30日國務院第18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招標投標活動原則及適用范圍
(一)招標投標活動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招標投標法》第五條規定: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1.公開原則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原則,這是為了保證招標活動的廣泛性、競爭性和透明性.公開原則,首先要求招標信息公開.其次要求招標投標過程公開。
2.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要求給予所有投標人平等的機會,使其享有同等的權利,履行同等的義務,招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或者歧視任何投標人。
3.公正原則
公正原則,要求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應當按照統一的標準衡量每一個投標人的優劣;
4.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我國民事活動所應當遵循的一項重要基本原則。招標投標活動作為訂立合同的一種特殊方式.同樣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二)必須招標的項目范圍和規模標準,
1.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2.必須招標項目的規模標準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規定的上述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1), (2), (3)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
如果建設項目不屬于必須招標的項目則可以招標也可以不招標。但是,即使符合必須招標項目的條件但是屬于某些特殊情形的,也是可以不招標的.依據《招標投標法》第頭十六條和2003年3月8日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等7部委令第30號發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2.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飯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術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4.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審批但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