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6-06-17 14:53:19 瀏覽次數:1786
加強包括勞務企業在內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建筑業企業及人員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是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貴任。2001年建設鄰發布實施《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87號令)以來,重慶勞務公司建設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不斷改進、完善建筑業企業資質監管辦法。
一、資質動態監管的范圍與對象
(一)資質動態監管的范圍與對象
從事建筑活動的本地建筑業企業、外來建筑業企業及其負貴人(專指企業的總經理、廠長等)。項目負責人(指負責工程項目管理的總承包、專業承包或勞務分包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指在工程項目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人員,包括安全管理機構負責工作人員和現場專職安全員)。以上人員簡稱“企業人員”。
(二)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管包括對企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管理。
二、資質動態監管的方法
通常由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統一的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管平臺,采用記分機制,對企業、人員行為進行記分和處罰,按照規定對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作出相應處理。
為便于考核記分,可以將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具體規定量化為相應的分值,編制成《建筑業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處理決定的當日內,將對企業、人員的處罰、處理情況和記分情況上傳至企業資質和人員資格動態監管平臺.進行匯總和整理,并依照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公示。
應由建設部或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由地方建設主管部門將企業違規行為信息和處理建議報告建設部或者抄送企業注冊地的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