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5-06-12 08:42:29 瀏覽次數:1430
有關部門多次強調,“農民工是我國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涌現的一支新型勞動大軍”,“農民工工作直接關系到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建筑勞務企業作為建筑業農民工的組織者、蓄水池,本該擔負起帶領建筑勞動大軍闖市場建小康的重任,既保證建成的一座座高樓大廈質高形美,又保證農民工按其勞動成果拿到相應的報酬。
可是,翻閱有關建筑業的法律法規,卻很難看到保障勞務企業、建筑工人權益的字眼兒。《建筑法》作為建筑業的大法,全文8章85條,對建造建筑物的勞務企業和操作人員無一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9章82條,對組織操作人員建造建筑工程的勞務企業和保證建筑工程質量的直接操作人員無一明確規定。
勞務企業是建筑業改革發展的產物。我國2001年4月發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明確,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并隨之頒布了《企業資質等級標準》。但是,現實情況是,《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公布之后的10多年來,勞務企業和操作人員的法律地位仍然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