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7-02-21 15:49:13 瀏覽次數:2047
勞務分包合同違約糾紛系指合同雙方因合同一方未按勞務分包合同的約定全面適當地履行合同義務而發生的糾紛。勞務作業發包人最常見的違約行為是拒絕或遲延支付合同價款。而勞務作業承包人最常見的違約行為是勞務作業質量不合格或工期遲延。絕大多數勞務分包合同違約糾紛為以上三種悄形之一。
1.勞務作業發包人拒絕或遲延支付合同價款。《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根據該條規定,勞務作業發包人最主要的合同義務就是按時足額支付合同價款;勞務作業發包人拒絕或遲延支付合同價款是當然的違約行為。但是,勞務作業發包人拒絕或遲延支付合同價款的悄況廣泛存在,這也是引發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的最主要原因.實際上,無論建筑勞務分包合同糾紛是何種類型.只要是勞務作業承包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的.絕大多數案件中均存在勞務作業發包人拒絕或遲延支付合同價款的情況。
【案例二〕孝感市楚天舒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楚天舒公司”)與北京城建七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建七公司”)于2006年11月3日簽訂《北京市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分包工程為總參測繪局西2樓(8551)工程.施工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區北三環中路f}]號。楚天舒公司主張,其履行合同后,城建七公司至今尚欠工程款98721.4元。城建七公司則認為經過財務核對賬目.城建七公司尚欠楚天舒公司工程救13114.7元。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故楚天舒公司將城建七公司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楚天舒公司與城建七公司之間的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關系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其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對楚天舒公司完成工程量為1196845.6元及城建七公司已向楚天舒公司支付工程款1083000元的事實均無異議。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城建七公司所稱應當扣除的各項費用.法院最終判決:城建七公司給付楚天舒公司工程款38119.7元。
2.勞務作業質量不合格。勞務分包合同的合同標的是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勞務,勞務作業承包人提供的勞務應符合合同約定的質盆標準。部分勞務分包合同糾紛是因為勞務作業承包人提供的勞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且標準而引發的。
【案例三」2009年3月27日,湖南某工業設備安裝公司(以下簡稱“設備安裝公司")承包了成都某汽車工業公司廠區建設一期項目涂裝車間建筑工程,高某作為內部承包項目負責人承包了涂裝車間建筑工程中的水、電、氣安裝工程。2009年8月23日,高某與向某簽訂了《包工協議》,由向某承包成都某汽車工業公司涂裝車間水、電、氣等安裝工程。協議簽訂后,向某組織民工完成了部分工程量。2009年9月30日,因向某未按承諾支付民工工資,造成民工于次日停工,隨后于2009年10月5日,一民工又跳樓相退索要工資,致使工程無法正常施工,導致工程停工。設備安裝公司在完成期工程盆過程中,因為向某承包的前期施工過程中有部分工程質盆不符合要求,根據工程發包方監理通知書的要求進行了返工,為此共計花費勞務工資等價款為469207元。后雙方因工程質最損失承擔發生爭議訴至人民法院。
3.勞務作業工期延誤。工期延誤是勞務作業承包人的主要違約情形之一也是勞務作業承包人招致索賠的主要原因。工程質量、工程造價和工程工期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三大核心問題,相比較而言,一般項目均存在書面施工合同,因此工程質量和工程造價問題由于存在明確的合同依據相對容易解決。即使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工程質量和工程造價問題也可以通過鑒定和交易習慣的認定得到解決。工期問題相對來說比較復雜,因為造成工期延誤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包括勞務作業發包人、承包人及建設單位,工程變更,不可抗力等原因,特別是經常出現多種原因交織在一起共同造成工期延誤的情形。目前在我國工程項目工期管理技術水平不高的情形下,正確判斷工期延誤的責任方及其責任大小就成為一個難度很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