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7-02-21 15:40:36 瀏覽次數:1821
在目前的建筑市場上,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所承包的工程進行必要的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已成為建筑業發展的必然趨勢;隨著勞務作業分包這種用工形式的大量增加,勞務糾紛以及與其有關的其他糾紛逐漸增多。這些糾紛根據法律關系的性質不同主要分為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和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引起的勞動爭議糾紛,其中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為數最多。
勞務分包合同糾紛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系與勞務分包合同效力有關的糾紛,另一類為勞務分包合同違約糾紛;對于必須進行招標的勞務分包工程,還會出現勞務分包黑白合同糾紛。
勞務分包合同效力糾紛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建筑勞務分包合同法律效力的有無發生的爭議,一般合同一方主張勞務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同另一主張合同無效,合同條款對合同雙方沒有法律拘束力。
任何一種合同均可能存在效力之爭,勞務分包合同也不例外,甚至該類糾紛已經是勞務糾紛中的一大類.這是因為在工程實踐中,不合法、不規范的勞務分包情況大最存在。
例如,在工程實踐中,施工單位將建設工程勞務作業分包給自然人的悄況廣泛存在。但是《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均明確規定,勞務分包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均應當具備相關資質要求,特別是勞務作業承包人應具備相關作業種類的勞務承包資質。從合同性質上說,通常認為勞務分包合同屬于
《合同法》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范圍,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種,所以勞務分包合同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嘆司法解釋》勺.《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
筑施工企業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由于自然人不具有勞務作業承包資質,所以,施工單位和自然人之間簽訂的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無效。此類無效勞務分包合同非常常見。
【案例一】2008年5月,寧波交通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通集團公司")承建了翰大高速公路兒5標段工程,并為此成立被告項目經理部。同年9月,自然人陳金文與交通集團公司項目經理部口頭協商由陳金文承建該工程中新屋高架橋、何樹清高架橋的下部結構.2009年4月,陳金文與交通集團公司項目經理部補簽了一份書面《橋梁工程分包協議,,協議約定,陳金文提供電焊機等工具及有關施工人員.交通集團公司提供鋼筋等材料;結算時,以設計盆為依據,完成的工程最必須經過監理業主認可;陳金文完成工作盆后,交通集團公司按實際完成款額支付,但泉計支付不得超過95%,余下的5%作為保證金待竣工驗收且無質量責任后進行支付.2009年7月26日,陳金文所建工程竣工,工程已交付交通集團公司使用。但雙方未辦理有關竣工驗收手續。之后合同雙方因工程款支付發生爭議訴至人民法院。終審法院認為:陳金文與寧波交通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抽大高速公路項目經理部簽訂的《橋梁工程分包協議》,為勞務分包合同,其性質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頒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建筑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因勞務承包人陳金文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其屬個人承包而不是企業承包,其不具有勞務作業的法定資質,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雙方所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