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7-08-01 02:15:00 瀏覽次數:1947
工期延誤是指工程的實際進度落后于計劃進度的倩況?!逗贤ā返诙侔耸龡l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根據該條規定和公平原則,勞務分包合同一般會約定:由于建設單位、勞務作業發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和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誤應當順延.即使合同沒有此類約定,對于建設單位、勞務作業發包人原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誤,勞務作業承包人也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主張工期順延。
在以工期索賠為主的建筑勞務分包合同糾紛中,勞務作業承包人一般會主張工期應予順延,勞務作業發包人一般主張期不應順延;在此等情況下,勞務作業承包人承擔舉證責任,勞務作業承包人必須證明存在導致工程順延的事實,如果勞務作業承包人無法證明,則工期不順延。工期可順延的情況一般包括:
(1)勞務作業發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
1)勞務作業發包人遲延支付預付款或進度款導致勞務作業承包人無法繼續施工。如果發生勞務作業發包人遲延付款且經催告仍不支付的情況,且施工合同沒有特別約定,勞務作業承包人有權停工;因此造成工期延誤的,停工期間給予順延。如果勞務作業承包人并沒有因為勞務作業發包人遲延付款而停工,那么工期能否順延?我們認為只要勞務作業承包人存在部分停工的情況就應該順延工期.因為勞務作業發包人在明知遲延付款將會對工程建設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仍然遲延付款,且發生了勞務作業承包人停工或部分停工的實際不利后果,勞務作業發包人應對停工或部分停工的結果承擔責任;故工期應予以順延。
2)勞務作業發包人遲延提供施工條件,包括勞務作業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時間提供施工圖紙、施工場地、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等相關技術資料,導致勞務作業承包人無法施工。在上述情況下,開工日期從勞務作業發包人提供滿足施工要求的施工條件之日起開始計算。
3)勞務作業發包人提供的施工圖紙、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等相關技術資料錯誤,造成勞務作業承包人停工、窩工、返工。在此等情況下,勞務作業承包人停工、窩工、返工的期間應予順延。
4)勞務作業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設備,包括未按時提供材料設備.或所提供材料、設備的質量、數量與合同約定不符。在上述情況下,勞務作業發包人遲延供貨的期間應予順延。
5)建設單位或監理人指示延誤或錯誤,造成勞務作業承包人停工、窩工、返工。在此等情況下,勞務作業承包人停工、窩工、返工的期間應予順延。
(2)建設單位應承擔的風險
建設單位應承擔的風險是指非建設單位原因造成的應由建設單位承擔工期損失的風險。一般來說,建設單位應承擔的風險主要包括文物和地下障礙物、古樹名木、不利地卞條件、指定分包遲延及擾民民擾。
1)不利地下條件是指承包人不能預見的對施工不利的水文、地質等地下條件。不論施工中出現的不利地下條件是招標文件、施工圖紙和地質勘側資料中陳述錯誤的。還是上述文件中沒有提及的,一般都是承包人難以預料的。按照公平原則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
承攬性質,此類風險應屬于建設單位應承擔的風險;由該等風險造成的工期延誤應予順延。
2)文物和地下障礙物、古樹名木情況類似于不利地下條件。由此等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應予順延。
3)指定分包遲延。一般悄況下,施工總承包人應對其專業分包工程的分包單位的行為向建設單位承擔責任。但如果專業分包單位是建設單位直接指定的.而不是施工總承包人自由選擇的,依據《司法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因指定專業分包人導致的工期延誤的損失應由建設單位承擔。故由于指定分包單位造成的工期延誤應予順延。
(3)不可抗力和惡劣氣候條件
不可抗力是一項公認的免責條款;指不是由于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于發生了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無法頂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生怠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推遲履行合同?!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將不可抗力定義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通常被認為包括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兩種,自然現象諸如地展、臺風、洪水、海嘯,社會現象如戰爭、海盜、罷工、政府行為等.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誤理所當然可以順延。惡劣氣候條件是指尚未達到不可抗力的程度但是已經嚴重影響了勞務作業承包人的正常施工的氣候條件。對于惡劣氣候條件造成的工期延誤能否順延這一問題,業內一直存在不同的認識.從國際工程慣例來看,一般認為惡劣氣候條件屬于建設單位應承擔的風險.我們認為在我國目前的市場競爭條件下.從公平原則出發考慮。應將惡劣氣候條件納人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中.即由惡劣氣候條件造成的工期延誤應給予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