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6-05-26 10:00:47 瀏覽次數:3388
2016年營改增后勞務費稅率怎么算?重慶勞務公司也對勞務費稅率一頭霧水,不過經過這段時間的學習,逐漸理清的思路,分享給大家。
分包結算滯后導致進項稅抵扣不及時
這點和專業分包一樣,存在總包方和分包方之間驗工計價滯后或勞務費拖欠等情況,導致分包方因總包方不及時驗工計價,而不能及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從而造成總包方不能及時抵扣進項稅,前期資金壓力較大。
因分包方資質和能力問題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對于目前只能提供服務業統一發票的勞務分包方,在“營改增”后仍然只能按服務業開具發票,不能向總包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造成總包方將無法抵扣進項稅。
“營改增”對其他形式勞務分包的影響
除了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外,現場還大量存在勞務派遣、內部作業層隊伍、掛靠隊伍等形式的勞務分包。這些勞務分包形式,在“營改增”后對施工總承包企業存在以下影響。
對勞務派遣形式的影響
勞務派遣是總承包企業與具有勞務派遣資質的勞務企業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由勞務公司派遣勞務人員到總承包企業項目部進行勞務作業。這種形式下,勞務派遣企業不具備建筑施工資質,在“營改增”后,勞務派遣企業不能開具建筑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總承包企業因不能取得增值稅發票而無法對這部分勞務分包成本抵扣進項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總承包企業的增值稅稅負。
問:“建筑服務”的適用稅率和征收率是怎么規定的?
答: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11%;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以及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服務,征收率為3%。境內的購買方為境外單位和個人扣繳增值稅的,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
問: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是怎么確定的?
答: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問: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能否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答: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問: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能否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答: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問: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能否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答: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筑工程老項目。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問:試點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問: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如何預繳增值稅?
答: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有兩種不同的預繳方式: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問:可以扣除分包款的合法有效憑證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7號公告規定,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1)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2)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3)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問: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預繳的增值稅稅款當期抵減不完如何處理?
答: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答: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問:納稅人跨省提供建筑服務,申報納稅的增值稅額小于已預繳的增值稅稅額,近期抵減不完該怎么處理?
答:一般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筑服務,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于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筑服務發生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
問: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如何開具發票?
答: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問: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中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的增值稅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的規定,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問:營改增試點前后發生的相關業務應如何處理?
答:營改增試點前后,納稅人發生以下應稅行為,可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的規定處理:
(1)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因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足以抵減允許扣除項目金額,截至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計算試點納稅人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時抵減,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2)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繳納營業稅,營改增試點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
(3)試點納稅人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發生的應稅行為,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營業稅政策規定補繳營業稅。
問: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可以享受什么優惠政策?
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
問:境內建筑企業提供跨境服務享受什么優惠政策?
答: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問: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如何預繳增值稅?
分包結算滯后導致進項稅抵扣不及時
總包方和分包方之間存在驗工計價滯后或工程款拖欠等情況,導致分包方不能及時驗工計價并拿到已完工程計價款,造成總包方不能及時取得分包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從而不能及時抵扣進項稅,總包方要墊付本該抵扣的增值稅,造成前期資金壓力較大。
分包成本中材料、設備部分的進項稅抵扣不足
專業分包中包含大量的材料、設備,相關進項稅由分包方抵扣,分包方一般可抵扣17%的進項稅,而總包方取得其開具的建筑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按11%的稅率抵扣進項稅,與直接采購相比,少抵扣6%的進項稅。 “營改增”對勞務分包的影響。
勞務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將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施工企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與勞務分包企業(分包方)通過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明確雙方合作關系,勞務分包內容一般為工程施工的勞務作業,主要包含人工費、二三項料費及小型機具使用費等。雙方通過定期驗工計價進行結算和支付。在營業稅下,分包方有的能提供建筑業統一發票,有的只能提供服務業統一發票。基于勞務分包內容及結算特點,“營改增”后對總承包企業存在以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