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6-11-23 09:46:09 瀏覽次數:1586
營改增對建筑業的影響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企業運營結構
許多開發商通過特殊目的公司(SPV)運營各開發項目。如果匯總申報無法實現,意味著每一次開發新的項目時,都需要讓每個特殊目的公司盡早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確保可以盡早獲得進項稅抵扣資格。
然而,直到各公司產生銷項稅時才能實現相關進項稅額的經濟效應。因為除了部分貨物和服務出口外,中國并不存在進項稅留抵退稅機制(這與其他很多增值稅國家不同)。因此,增值稅對企業現金流會產生顯著并長遠的影響。此外,當以特殊目的公司架構運營時,一個項目產生的進項稅將不能用于抵扣另一個項目產生的銷項稅。
現有合同的條款
如果合同已經簽訂且無法轉嫁增值稅,并且供應商在合同簽訂時以較低稅率(3%或5%)的營業稅作為定價標準,則供應商有可能需要自行承擔11%的增值稅稅負。
土地占整個項目的價值比例
預計政府部門將不需要就出讓土地使用權繳納銷項稅,然而希望開發商購買土地使用權時,也許可就土地使用權的價格視同進項進行抵扣,就意味著當開發商出售已完成的項目時,其增值稅應納稅額將由增值稅銷項稅額與“視同”進項稅額決定。此外,如果建筑勞務和材料占項目開發總價值越高,則可抵扣進項稅額越高,因為材料的進項稅稅率為17%,而建筑成本會帶來11%進項稅。
銷售模式
出售已完工房地產項目和出售房地產企業的股權,可能適用不同的增值稅處理方法。
過渡政策或豁免政策所帶來的影響
在具體實施細則中,預期將會出臺過渡政策或豁免政策,以應對房地產開發商在營改增前已開工的項目中使用的材料不能抵扣進項稅,而銷售此類項目時卻需要按照銷售價格總額的11%繳納增值稅的情況。我們注意到市場上一直在討論是否允許開發商選擇5%簡易征收增值稅,這一點有望在實施細則發布時明確。
交易對方是否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如果銷售業務的購買方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租賃業務的承租方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供應商向該購買方或承租方轉嫁增值稅將相對容易。總體而言,這意味著B2B模式下的房地產交易(如商場﹑寫字樓﹑工廠﹑酒店和其他形式的商業房地產項目)相比B2C或C2C模式下的住宅交易而言,受政策變化不利影響的可能性更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