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7-02-23 15:21:17 瀏覽次數:1560
為了妥善解決逐漸增多的勞務糾紛,相關部門陸續頒布了一些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為解決勞務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七條從司法角度肯定了重慶勞務分包合同的合法性。這一規定對于準確處理勞務分包合同糾紛具有重要的現實憊義。本節內容為在現行有效的法律框架下對常見勞務糾紛進行的法律分析。
一、勞務分包合同糾紛
(一)勞務分包合同效力分析
1.勞務分包合同的生效要件
勞務分包合同是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而建設工程合同是《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的有名合同的一種;認定其法律效力應該適用《合同法》關于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定.同時簽訂勞務分包合同亦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故勞務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認定亦埔話用《民法通則》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相關規定。綜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于無效合同情形的規定和《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條件的規定,勞務分包合同的生效
要件包括如下幾項:
(1)締約人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
締約能力就是行為能力,它是指當事人能夠簽訂合同的資格。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的要件.在學理上又被稱為有行為能力原則或主體合格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間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0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閱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洲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建設工程勞務分包恰怡是國家限制經營的翎城,《建筑法,《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T.分包管理辦法,均明確規定.勞務分包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均應當其備相關資質要求,特別是勞務作業承包人應具備相關作業種類的勞務承包資質。因為自然人無法取得勞務承包資質,所以自然人沒有締結勞務分包合同的綺約能力。只有取得相關作業種類的勞務承包資質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才具有締結勞務分包合同的締約能力。
(2)意思表不真實
所謂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為。意思表示的構成耍t包括效果意思、表示愈思和表示行為:關于表示憊思是否為憊思表示的構成要素.學說上存在分歧。意思表示上的盒思指效果愈思.表憊者內心憊欲發生法律上效果的意思,為內心的效果意思.即所謂真息。表示行為.指以書面或口頭等形式將念思外部化的行為。
有以上意思表示的構成要索即可成立愈思表示,但意思表示要發生法律效力還必須是真實的,夏思表示X實是合同生效的重要構成要件。所謂愈思表示真實,是指表競人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愈思;也就是說.幸思表示真實要求表示行為應當與效果愈思相一致。由于合同在本質上乃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合憊,此種合意符合法律規定,依法律可以產生法律拘束力。而當事人的童思表示能否產生此種拘束力,則取決于此種意思表示是否同行為人的真實憊思相符合.也就是說取決于當事人愈思表示是否真實。因此,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生效的重要構成要件。
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通常可以分為意思表示不一致和意思表示不自由,憊思表示不一致包括真愈保留、虛偽表示、錯誤等,意思表示不自由包括欺詐、脅迫等.其中真意保留指表憊人故意隱匿其真愈,而表示與其真憊不同之憊思的愈思表示.虛偽表示指表憊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之虛假的競思表示.錯誤是指表競人因誤認或不知,致其表示與意思不一致。欺詐指故意欺周他人.使其陷于錯誤判斷,并基于此錯誤判斷而為憊思表示之行為。脅迫指以不法加害威脅他人,使其產生恐懼心理,并基于該恐俱心理而為意思表示之行為。。
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意思表示真實即要求合同內容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內心真憊。
(3)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從法律上看,合同之所以能產生拘束力是因為合同的內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如果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規定,合同就不會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也就不會對當事人產生拘束力。此處的“法律”僅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并頒布的法律。
規”指國務院制定并頒布的行政規范。
并不是違反任何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均會導致合同無效。法律規范按權利義務的剛性程度可以分為任意性規范和強制性規范,所謂任憊性規范是允許法律主體變更、選擇適用或者排除適用的法律規范;強制性規范是指必須依照法律適用、不能以個人憊志予以變更和排除適用的法律規范。所以只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可能不其有法律效力。
以上結論并不愈味著違反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均無效.我閏合同法根據強制性規范否定性評價的不同,將強制性規定分為管理性規定和效力性規定;管理性規定亦稱為“取締性規定".“管理性規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未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范,此類規范旨在管理和處罰違反規定的行為,但并不否認該行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規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該類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范,或者雖未明確規定違反之后將導致合同無效.但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范。此類規范不僅旨在處罰違反之行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為了區分管理性規定和效力性規定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