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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勞務工人權益保護的監督與保障

發布日期:2019-03-29 15:43:53  瀏覽次數:1863

  建筑勞務工人權益的最大保障是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2008年1月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正式施行,為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2008年9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正式頒布,對《勞動合同法》的條款作了進一步詳細的規定。《勞動合同法》中的勞動者是指全體公民,農民工當然也不例外。農民工進城務工只要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應依據《勞動合同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的簽訂

  任何單位在用工時,必須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王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法》同時還規定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實踐中出現部分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要求簽訂勞動合同時借故不簽訂勞動合同想獲取雙倍工資的現象。對此《實施條例》第五條有了明確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二、簽訂勞動合同方式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是個人直接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二是以集體的方式簽訂合同;三是以勞務派遣的方式簽訂合同。勞動合同又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簽訂勞動合同應遵循的原則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四、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人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以上的條款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必備條款,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上述條款必須具備,不得選擇性的使用部分條款。除必備條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五、簽訂勞動合同時應重點注意的事項

  (一)用人單位無權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或其他證件。《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二)用于試用期

  1.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設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用單位不得隨意設定試期工資

  關于試用期工資勞動合同法和實施條例也有明確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關于勞動合同的變更

  勞動合同簽訂后是可以變更的,但必須與勞動者協商致才可以變更,用太單位不可以單方面修改或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執一份。

  (四)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三未七、三十八對三十九、四十四十條規定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實施條例》對勞動合同法相關的條款進灬步明確。《實施條例》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染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已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學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身安全的劍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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