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1-02-03 01:09:00 瀏覽次數:1658
建設項目中的勞務分包、轉包、內包工和掛靠即“三包一靠”現象在現實中較為普遍,但許多農民工并不了解,有些農民工因合法而受到法律保護,有些農民工因違法而受到法律禁止。
勞動分包:合同的效力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例]某公司通過招標從一施工單位承包了一棟樓房的施工,之后,將占地約150平方米清理地基淤泥的勞務分包給了邱日萍等12名民工。可以在邱日萍等完成工作任務后,公司起初借口沒有收到施工單位的工程款而一再拖延支付工資,后來又干脆以其沒有得到施工單位同意而屬于違法分包為由,以分包沒有法律效力為由拒絕支付工資。
[注釋]勞務分包并不一定是無效的。對于施工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沒有規定勞務分包或者勞務分包未得到施工單位的認可,是否屬于違法分包的問題,應區別對待:如果是將勞務分包給有資質的分包,在資質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不屬于違法分包;如果是無資質的分包,或者是雖然有資質但不在資質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屬于違法分包。同此相對應,本案所涉及的清理地基淤泥的勞務,沒有任何技術含量,只需要簡單的體力勞動就可以完成,根本不存在必須要有相應資質的問題,因此,該公司拿分包不帶法律效力說事也不可能。
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勞務轉包行為。
[例]2017年8月,某公司承包了一項勞務工程,不久后就成為了該項目的“甩手掌柜”:將該項目轉包給了包工頭李某。肖麗玉則雇傭了李某等17人施工。工程完工后,李某卻將公司所付的工程款拿去揮霍。針對肖麗玉等人要求支付工資一事,該公司認為,其已支付工程款,且其與李某之間的轉包合同因違法行為而無效,肖麗玉等自然無權要求支付工資。
[注]本案所涉轉包合同確實無效。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勞務轉讓給第三人,使第三人實際成為合同的另一方,但承包人并未退出該合同。盡管法律上禁止轉包,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也就是,雖然本案所涉轉包合同無效,但該公司必須支付肖麗玉等人工資。
勞動力轉移:勞動者的權益受到法律的保護。
[案例]2017年9月,一家建筑公司承包了一項勞務工程,以“內部承包”的方式,交由其下屬的基建部施工。隨后,基建部門招募了鄧曉菲等20名民工施工。其間,鄧曉菲工作時不慎受傷。而當鄧曉菲要求工傷賠償時,卻被該公司拒絕。其理由是,它與基建部的“內部承包”協議無效,它自然無需為它的雇傭行為承擔責任。
[注釋]本公司應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內部承包”又稱“內部承包”,是指承包人在承接工程后,將工程交由其內部職能部門或單位負責完成的經營活動。依據《公司法》,法人的內部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而僅屬于法人的一部分,法人對其內部機構或分支機構的行為負有責任。因此,內部機構或分支機構均屬法人主體,內部機構或分支機構的行為只能被視為代表法人的行為,內部機構或分支機構在法律上不是“他人”或“第三人”,因此,內部承包不屬于轉包。所以,該公司當然應該對鄧曉菲的工傷負責。
雇傭關系:一切形式的雇傭都是違法的。
[案例]包工頭朱某組建建筑隊后,由于難以接活干,遂掛靠到一家建筑公司。2017年11月,朱某以公司名義與某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一月后,朱某雇傭的工人邱庚秀因腳手架脫落受傷。考慮到朱某拒絕賠償,邱庚秀遂向該建筑公司提出索賠。但是,公司認為,朱某與公司之間存在業務掛靠關系,且業務掛靠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故邱庚秀只能要求朱某承擔責任。
《招標投標法》規定的勞務分包,主要是指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企業名義進行施工的行為。盡管這一行為為法律明文規定禁止,但并不等同于本案所涉建筑公司對邱庚秀的工傷不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五)個人以其他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死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因此,該建筑公司仍需對邱某的行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