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9-04-27 08:29:15 瀏覽次數:1727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一)仲裁的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下列六種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情形可申請伸裁: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申請仲裁的時限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也就是說,只要勞動者沒有離開用單位,雙方勞動關系存續,無論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多久都可以要回來。從立法上避免了勞動者“贏了官司、丟了飯碗”現象的發生,解除了勞動者的后顧之憂,同時對用人單位也是一道“緊箍咒”。
勞動爭議伸裁委員會收到伸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夫不子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三)“終局裁決灣
終局裁決也就是“一裁終局”即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伸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目起即發生法律效力。因實際用工中,勞動關系往往士分復雜、多樣。一些用人單位想盡辦法“鉆空子”,侵害勞動者的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七條明確規定下列勞動爭議的伸裁裁決為終局裁決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王作時間、休息體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四)仲裁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